2008年7月,27岁小伙杨某持刀闯入警局,不由分说砍死了六名警察。与此同时,有数名警察因此受伤,杨某因而被判死刑。然而,他死刑前却用受害者的口吻说出了以下这句话:“你不给我说法,我就给你说法。”
(资料图片)
那么,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明明是杨某杀人在前,为何他被判死刑时还将自己“伪装”成受害者?其中有何隐情?既然杨某口口声声说自己的杀人行为是给警察说法,那么警察到底做了什么?
下面,小编将带你了解该案件的前因后果。
一、失窃频发,杨某受审
一切都还得从2007年的上海说起。
当时,上海一片动荡,治理混乱。更严重的是,当时自行车失窃案频发。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私人财产,警方运用了24小时无死角巡逻的模式。
好巧不巧,同年10月,27岁的杨某骑着自行车穿行在上海的大街小巷。正当他漫无目的之时,遇上了正在巡逻的警察。处于当时复杂的社会环境,再加上杨某的不知所措,警察开始对杨某自行车的来源进行盘查。
杨某虽然已经27岁了,但他从小在单亲家庭中成长,性格孤僻、不善言谈。面对警察的询问,他愣住了,显然不知如何应对。此时,警察已对杨某起了疑心,既然是你的车为何如此支支吾吾。
警察随机对杨某进行了第二轮询问,可杨某从小就喜欢把自己封闭起来,哪里懂得怎么与人打交道,只好不停重复“自行车不是我偷的”这句话。
此刻,警察对杨某的怀疑可谓达到了顶峰。他决定将杨某带回警局审讯。殊不知,正是自己的这一行为为自己招来了祸端。
二、漫长审讯,怒火中烧
到达警局后,杨某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是被当成小偷了。此刻,他急忙向警察解释自己的自行车不是买的,更不是偷的,而是租的,并恳求警方放了自己。
可警察并不相信他的说辞,还认为杨某所说的一切都是借口。更关键的是,杨某口口声声自己的自行车是租的,却拿不出任何租赁凭证。看似证据确凿,警方更加确信杨某就是小偷。
但经过长达六个小时的审讯,警方却发现杨某的自行车确实是租来的,杨某确实不是小偷。事后,警方只得放了杨某。
从警局出来后,杨某越想越气。他觉得警局无故冤枉自己,使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不甘此辱的他随即向有关单位写信,强硬举报了执法警察,要求上级处理这些警察,并趁机索要一万元赔偿金。
可一晃数月过去,他的举报信却如石沉大海一般,没有起到丝毫作用。见自己的诉求一直没有得到回应,杨某心中升起了一股邪恶的欲望,他决定亲自实施报复。
这也为后续惨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三、制造混乱,趁乱杀人
2008年7月1日,杨某偷偷摸摸来到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还随身携带着自己制作已久的燃烧瓶和一把锋利的匕首。
思虑已久的他先决定先点燃自制的燃烧瓶,以此制造混乱。果不其然,随着燃烧瓶发出巨响,办公区内部开始惶恐不安。此时,众人都无暇顾及杀意慢慢的杨某。
趁着混乱,杨某提着匕首冲进办公大楼,开始对里面的民警胡乱砍杀。最终,6名民警死亡,多人受伤,杨某也由此被逮捕。
四、动机不纯,终获审判
本以为杨某被判死刑无疑,可在审判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
原来,杨某的母亲患有精神疾病,而杨某也带有精神疾病的遗传史。案发时杨某是否处于清醒状态,是判刑的关键。
如果杨某当时处于发病状态,那么据《刑法》规定,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实施侵害行为,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将不受刑事责任。
这也表明,假如杨某当时确实处于发病状态,那么将无法被判处死刑。但《刑法》同时也规定了,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那么当他作案时处于清醒状态,仍要负刑事责任。
最终,经过司法的鉴定,杨某在作案时处于清醒状态。杨某最终也为自己莽撞的行为负了责,一审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杨某却不服,坚持继续上诉,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想给自己一个交代。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杨某最终于2008年11月26日在上海执行死刑。
五、结语
无辜的杨某却因自己的内向使警察误会,最终犯下大错。
认真的警察却因自己过于负责遭到埋怨,最终失去生命。
从这个惨痛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学到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我们严格执法是好事,但需要避免过于死板。有关部门在执法的时候可以试着多点人情味,这样更容易让他人接受。
比如,该案例中双方都没有实质性的过错,甚至可以说都是出于真心。警方只是在依法办事,甘愿花六个小时去询问一个可疑的小偷,这样的负责程度值得所有人的尊重。
但若是可以在查清真相后对杨某说声抱歉,或者稍加安抚,或许可以避免后续一系列事件。
其次,原生家庭环境对一个孩子的成长是十分重要的。如该案中的杨某,从小在单亲家庭中长大,自然容易将自己的真心封闭起来,把他人拒之门外。久而久之,自然便会与社会脱轨。
与之相反,在一个和谐融洽、充满爱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大多充满爱心,也善于与他人沟通、从他人角度思考问题。
最后,小编想告诉大家一个道理。我们在做任何事之前,都应该思虑周全、权衡利弊。切不可逞一时之快,而葬送了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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